股东提名人士参选董事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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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環球數碼創意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公司細則之細則第58條,於遞呈要求日期持有不少於本公司繳足股本(賦有於本公
司股東大會上投票權)十分之一的本公司股東(「股東」)於任何時候有權向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或公司秘書(「公司秘書」)
以郵寄至本公司總辦事處及香港主要營業地址發出書面要求,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處理該書面要求內所述有關選舉
一名人士出任本公司董事之建議(「建議」);且該大會應於遞呈該要求後兩(2)個月內舉行。倘遞呈後二十一(21)日內,董事會
未有召開該大會,則提出要求之人士可自行發出此舉及提出要求因董事會未有召開該大會而招致的所有合理費用。 
 
擬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審議建議之合資格股東(不包括被提名參選董事之人士)應簽署書面要求,並將書面要求送交公司秘書
,本公司總辦事處及香港主要營業地址為香港北角渣華道191號嘉華國際中心21樓2112室。提出要求之人士應在書面要求內填上
彼(等)之聯絡資料,包括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以便公司秘書跟進,同時應隨附以下文件: 
 
(a) 獲提名之候選人所簽署表明其有意接受委任為董事之通知書; 
 
(b) GEM上市規則第17.50(2)條規定須予披露之候選人個人資料;及 
 
(c) 表示候選人同意本公司公佈其個人資料的同意書。 
 
遞呈該等書面要求及上述文件(a)的通知書之最短期限為至少七(7)日,及有關遞呈期限不得早於寄發為有關建議所召開之股東大會
通告之翌日開始,亦不得遲於該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七(7)日完結。 
 
*僅供識別 
 
(本文之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